关于印发《塘桥街道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补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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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稳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适应当前就业工作新形势,切实发挥就业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现将《塘桥街道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塘桥街道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长期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落实精准施策、分类帮扶的工作要求,根据《2026年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现就《塘桥街道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浦塘办〔2024〕14号)中“重点人员稳定就业补贴”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塘桥街道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规定的重点人员稳定就业补贴范围内,新增以下人员类别:

  长期失业人员: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满

  6个月,具备劳动能力与求职意愿,且已完成求职登记并接受过浦东新区或本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扶持对象中,当年度被单位(公益性组织除外)招工录用,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上海市劳动力资源网为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1000元。

  灵活就业不适用本补贴标准。

  三、帮扶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按照《塘桥街道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中“个人就业扶持申报”流程执行:

  1. 符合扶持条件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个人工商银行实名制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提出申请,填写《塘桥街道促进就业一次性扶持申请表》;

  2. 居委初审后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

  3. 经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反馈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其他

  1. 本补充办法自2026年4月1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补充办法所涉扶持资金从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 本补充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塘桥街道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浦塘办〔2024〕14号)执行,由塘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塘桥街道促进就业一次性扶持申请表(个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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