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工作机制,规范撤销登记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2024年8月发布,经过2年试行,在规范本市撤销登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经研究并多轮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形成《实施办法》。
二、修订依据
依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4条,在《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5条,增加1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文件名称。将文件名称中“试行”删除,并调整文件名称。
(二)明确申请证据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第五条增加申请人提交“初步证明存在虚假登记的证据材料”的规定。
(三)增加不予受理的情形。结合近两年撤销登记工作实践,在第七条增加“申请人提出的事由明显不涉及虚假登记”及“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两种不予受理情形。
(四)增设中止调查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撤销登记决定须以未完结的案件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的,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五)新增撤销撤销登记决定。结合撤销登记工作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新增第十七条“有新的证据证明虚假登记事实不成立,经核查属实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撤销登记决定”的情形。
(六)取消营业执照缴回要求。参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现行做法,第二十条删除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缴回营业执照的要求,改为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
(七)延长文件有效期。第二十四条文件有效期延长至5年,到203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