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
2026年9月4日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夯实城市数字底座,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松江城市发展核心竞争力。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
依据《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以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部门职责)
区数据局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镇、经开区配合协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第七条(布局方案编制)
区数据局以区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行动方案为依据,制定本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方案。
第八条(规划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配套设置机房、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并保障用电等需求。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土地出让阶段和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应向区数据局征询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意见。信息基础设施有关内容应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合同的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落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要求,对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验收。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
第九条(通信基站建设要求)
坚持通信基站(室外宏基站、微基站、室外分布系统和室内分布系统)集约化建设,在技术可行、安全可控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共享利用已经建成的信息基础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鼓励利用道路综合杆、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等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新形态通信基站,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设。
建站应优先依托建筑物设置,在无建筑物可以依托或建筑物无法依托的情况下,可以落地塔方式设置。城市骨干路网、公共活动中心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内设置通信基站的,应注重景观化、隐藏化。
第十条(站址资源开放)
需要在下列场所设置信息通信机房和基础通信管线、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开放其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资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二)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
(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展馆、旅游景区、园林、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建筑。
第十一条(信息通信管线建设要求)
对信息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信息通信管线需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信息通信管线,应当按照共建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信息通信管线实行互联互通。在本区新城、中心街镇的城市道路以及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信息通信管线全部采用地下通行,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对已建的信息通信架空线,有计划分区域逐步入地。
第十二条(通信配套设施要求)
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包含固定通信与移动通信的综合通信配套设施),应与建筑物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不得由第三方投资建设及运营,建成后的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资源接入需求。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签订排他性质协议,不得收取除房屋租金、电费等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平等接入、用户选择、共建共享、合理补偿”原则,不得与建筑物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排他性的通信配套工程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十三条(数据中心)
围绕智能先进计算,进一步促进松江区数据中心合理布局和统筹建设,推动算力产业化、高端化、规模化、节能化运营。倡导功能单一,以存储为主的数据中心提档升级为围绕智能先进计算核心的“新一代”智算中心。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算力调度,提升数据中心整体利用率。
第十四条(空间信息)
推动卫星互联网应用示范,加快“千帆星座”组网进度,赋能多领域及“一带一路”市场,融合5G/6G实现空天地一体化组网。支持开展太空算力技术前瞻性研究,有序推动太空算力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信息通信管线建设项目建设流程)
(一)区数据局统筹推进信息通信管线(地下管线、架空线)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的,应经区数据局共建共享征询。
(二)各信息通信管线需求单位按需向区数据局提交信息通信管线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路段规格、孔径、管孔示意图及申请理由等,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三)区数据局依据信息基础设施布局方案,按照集约化建设的原则,统筹考虑多方需求(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信息通信管线的需求),编制信息通信管线共建意见征询单,向各信息通信管线需求单位征询共建需求,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没有共建需求。
(四)区数据局根据建设需求,编制区信息通信管线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批复意见,并统筹安排建设牵头单位。
(五)建设牵头单位持批复意见及其他审批材料,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涉及道路、绿地、河道等情况应分别到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信息通信用户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经开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做好施工协调保障工作。竣工验收后,向区建设管理委、区数据局做好地下信息通信管线的备案,并告知属地街镇、经开区。信息通信管线跟测数据按要求提交区规划资源局。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六)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应文明规范施工,及时拆除废弃的光缆及配套设施。
(七)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对于小于200米的接入层信息通信管线,视情简化流程,请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镇、经开区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通信基站含室外宏基站建设流程)
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外,通信基站建设采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形式发布。
(一)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按需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二)区数据局统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意见,依据本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方案,在充分考虑建设可行性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明确集约建设要求和建设位置、塔型、高度等内容。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通信基站选址所在街镇、经开区意见后,形成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发布。对已发布的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取消需求。
(三)根据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基站建设单位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竣工验收后,向区数据局、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经开区做好备案。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设计划实施期为2年,逾期未能实施的计划,应提交书面情况报告至区数据局,如有新需求,应重新编报建设需求。
(五)通信基站运维单位应做好巡检维护,确保通信铁塔及通信设备等安全可靠、线路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通信基站、信息通信管线监管)
强化通信基站权属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设置、使用通信基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对通信基站进行唯一性标识,注明基本信息、使用状态、联系电话等;并运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手段,落实通信基站的档案管理,做到“一站一档”。
信息通信管线建设需通过共建共享需求征询,同路由管道3年内原则上不可重复建设。涉及市级或区级重大项目时,按一事一议程序审议。
第十八条(通信配套监管)
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存在排他经营、限制竞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区数据局将报请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保护)
各职能部门、街镇、经开区要积极配合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落地,加大合法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合法的信息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道路改建、违章整治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要事先告知设施权属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附则)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数据局负责,本办法自2026年9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