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等六部门关于延长《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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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科技管理部门,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沪商规〔2024〕12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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